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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来源:佛山日报 发布时间:2020-12-13 14:28:35 字号: 分享至:

  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佛山正式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款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收存预售款。

  《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本市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可优先选择项目的开发贷款银行。

  购房者在付款或申请抵押贷款时,则应当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商品房预售款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房企提供的监管账户。

  据了解,商品房预售款除了包括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和首付款外,还包括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应从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并达到预购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时,方可申请解除。其间,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收存预售款。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存在违反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未依照办法规定及时将贷款转入监管账户、未依照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以其他款项为名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变相逃避监管等情形的,由市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整改期间,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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